領導出了問題,怎辦?

 

question-mark-2901648_1920.png◎劉忠明

教會會出亂子,領袖也不是聖人,所以教會中人有問題並不叫人意外。關鍵是如何處理,甚至回到最基本,該怎樣預防。

教會發生的問題,當然有程度和性質上的差異。個人犯的錯誤,可以關乎錢財、道德、決策錯誤等;有些牽涉法律,有些只是處事不太明智。這些錯誤也可能是集體犯的,如串謀欺騙、隠瞞事實等。

在此也要弄清楚幾件事情,錯誤不一定是犯罪,也不一定是犯法。例如執事會討論採購時,某人忘記了申報利益,這是錯誤,卻未必是甚麼大不了的事情。除非是故意隱瞞欺騙,令教會有損失,那麼便是犯法,在信仰上亦犯了欺哄的罪。又例如在招聘或解僱員工的過程中,有違反平等機會及勞工法例之嫌,這是錯誤和犯了法,卻不一定是不公不義甚或犯罪。無論如何,教會領導層要承擔錯誤決策的責任!

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在上一代人中根深蒂固,所以若發生了甚麼事情,都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這手法來處理。這種處事方法有可取之處,卻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這樣處理。舉例說,若一位弟兄在團契活動中斂財,用了數十元公款來買一些物品,留下了部分自用,不論是故意還是無心之失,大概都可用愛心挽回這原則,警告及勸誡這人。但若是牧師、傳道或長執犯了此等錯誤,因著他們是領袖,也許要用不同方法處理。若銀碼不大,教會可依既定政策來執行紀律,但同樣要以挽回的心態來處理。假若銀碼巨大,又或有弟兄姊妹受到傷害,則由執法機關來處理可能更為妥當。無論如何,若是觸犯了法律,教會不能不考慮將事情交由執法機關處理,至於教會內部如何處理,則是另一回事。

那麼,界線在哪裡劃分呢?相信這不容易訂下來,不能說過了多少數額便報警等等。保羅雖然提醒哥林多教會不要在不義的人面前訴訟,但他是指隨意欺壓別人的控訴,不一定是關乎公義和道德的事情,他也沒有否定法律程序,否則也不會上訴到羅馬。所以教會或弟兄姊妹永遠有依循法律途徑去爭取公平判決的權利,問題是甚麼是恰當的時候和必要的手段。有權利不一定要行使,有時候以愛心來挽回有悔意的弟兄也許比控告弟兄更為公義。

今天教會出現甚麼問題?其中一樣是不願面對事實,找藉口來替領袖或犯錯的人開脫責任,結果令受害者更痛苦、公義不能伸張,這可能比原先的錯誤更不公義。而在過程中,被指控的和受害的一定各有人支持,有些是明白事理的,有些則只是感情上的支援,若領袖未能有智慧地處理這種分歧,只是吩咐大家不要討論,以愛心包容等等,對解決問題毫無幫助。

所以當教會真的發生問題,特別是領袖犯了錯誤,教會便要無懼地面對,於合乎法理情下積極處理,不能避而不談,也不能單單報警了事。教會有責任維持正義,亦有使命去使人離開罪惡,回到神的愛中,總不能礙於面子而不去深究,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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