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忠明
管治這個名詞似乎是新鮮事物,近十數年,企業界和政府時常討論,而教會界亦對此甚有興趣。其實這概念和「政府」一字都是源自古希臘文,意指引導掌舵等,保羅在林前12:28談到恩賜中「治理事的」就是這意思。所以不管我們是用管治或治理來描述,意思都是指引領和給智慧等,是為了團體的好處而作的行為和措施。
教會既然是屬靈的群體,有神監管和引領,還要什麼管治呢?是的,在神的主權下,我們皆是子民,都要臣服。但正如舊約以色列人一樣,初期有神直接引領,但慢慢地有士師、先知、甚至王的出現。初期教會也是沒有制度,但人多了以後,事情變得複雜,便發生忽略了說希臘語的寡婦,遂按立七位弟兄去管理,其後保羅將外邦人應否守猶太規矩的問題帶回耶路撒冷的領導層討論,再在不同地方設立教會後,找人擔任監督、長老等角色,好使教會能在堅守純正的教導之餘,也能有效地運作。由此來看,設立管治架構不單不是屬世的,更是在地的教會群體必須去做,是向神負責的措施。
管治的理念發展到今天,主要在政府和企業上體現出來,在民主政制下,人民選出代表來擔任政府的負責人,執行管理,並有代表在政策方向的層面來監察,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利益。企業界內,若有眾多投資者,而投資者又往往不是企業營運的負責人,便要有代表來組成董事會,監察營運者是否有考慮到股東利益,作各種決策,目的亦是保障眾投資者的利益。這些措施有個很重要的假設,就是「人」是有不負責任的時候,當人有機會出錯時,便要有制度來防止和糾正錯誤,這便體現出問責的精神。
教會的群體內有不同的宗派,不管是主教制、長老制、會眾制,都有設立管治的制度,只是對領袖有不同的期望(當然有神學理念在背後) ,因而各人的職份和權力有所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架構。制度各有優劣,很難說那個較好,而且亦因環境時代等轉變而有改變,但目的應該不變,在神的主權下,我們設計一個制度,一方面能夠減少人犯錯的機會,另一方面能讓領袖滿足會眾的需要,當然亦要考慮行政成本、人際關係、文化傳統等因素,大家最終都能建立基督的身體。
教會有不同事奉崗位,長老和執事不是老闆,牧者傳道也不是僱員,會眾也不一定是顧客。會眾制的會友大會也不是股東大會,教牧也不是要負責營運,要向會眾交賬的僱員,大家只是有不同功用和角色的肢體,雖然會要求執行管治的引導掌舵,但負責管治的,不應有統治者的心態。事工上,長執和教牧是夥伴,大家是要互相提醒,互相支援,共同負起牧養之責,大家都要向人向神交賬。因此管治這個精神是必要的,然而實踐的理念和方法卻要視乎環境而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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